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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执行。
(三)县政府原则上不受理越级上报的公文、各乡镇、各部门的下属单位,除重要举报和紧急事项外,不得越级向县政府行文。凡需报经县政府解决的问题,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四)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的领导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县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共识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议性的处理意见报县政府,由分管领导协调和裁定。
(五)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呈报县政府的公文行文要规范,并一式三份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给领导个人呈送文件。
(六)严格控制抄报县政府的公文,除涉及规划、财政、机构、人事、劳动工资等政策性公文外,属其他正常业务性的公文,一般不抄报县政府。
(七)加快公文处理速度
1、及时准确地处理各类收文。文秘人员收到公文后,要立即送办公室负责政务的主任批办,如遇急件,要立即送主管领导、值班领导或主任批示,需要审批、回复的,经办人员应在接到公文后一周内办理、回复完毕。不能如期办理、回复的,要向来文机关说明情况,急件和领导重要指示件,要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及时反馈。
2、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性公文, 领导圈阅时应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领导应作明确指示。
3、公文的审核和签发。向州政府上报的公文,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议案和按规定须经县长签发的其他文件,应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县长签发,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签发;向州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重要文件,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签发。
4、应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紧急事项, 若会议不能如期召开,可由常务会半数以上组成人员会签同意生效。
5、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县长或副县长签发。
6、以县政府名义起草的公文,属副县长分管的, 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副县长外出期间,由办公室主任协调并签注意见,其他副县长代签发。
五、领导事务活动制度
(一)要减少领导同志的事务性活动,腾出更多的时间深入改革和发展的第一线调查研究,县政府领导每年要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时间,下基层调查研究、现场办公和积极争取建设项目。县政府领导在各乡、各企业检查指导工作,要减少随行人员,轻车简从,简化接待礼仪,不搞迎送。
(二)为保证县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礼仪性活动(包括接见、照像、剪彩、颁奖、治丧等)、由各乡镇、各部门筹办的有省政府、州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参加的礼仪性活动,可安排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同志出席;各乡镇、各部门一般不得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业务会议、礼仪性活动和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参加的,要提前一周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并附送有关材料,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邀请县长或副县长的,由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三)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一般性会议,对以县政府名义由部门组织召开或部署县政府重点工作的会议,可安排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出席,也可委派办公室主任参加。县政府领导在部门业务会上的讲话,应由部门负责起草。并在一周前送交县政府办公室审定。
(四)除特事、急事之外,实行汇报请示工作预约制度。各乡镇、各部门汇报请示事项,一般应写成书面材料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手续呈主管领导阅示。确需向领导口头汇报请示的,要提前向县长、副县长或办公室约定。
六、领导外出报告制度
(一)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外出开会、休假,应事先书面或口头报告县长,并向办公室通报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事宜,由办公室通报县长或有关领导。 |